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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5-05-29 10:45:43 作者:中国整治保健品市场“坑老”“骗老”行为 浏览量:83147

  中新社北京5月28日电 (记者 刘亮)记者28日从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获悉,该局近日部署在全国开展老年人药品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,打击药品、保健品市场“坑老”“骗老”行为。

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,市场监管部门连续多年聚焦“保健”等重点领域,依法查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,有力维护老年消费市场秩序。但是,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,通过手机、平板等移动终端进行的网络营销大幅增加,涉及老年人药品、保健品的虚假宣传呈现出新变化。比如,有的不法分子借助直播带货、短视频营销、社交群组引流等线上渠道,通过“专家义诊”“免费试用”“疗效承诺”等话术坑老、骗老,传播更快、更广,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。

  此次专项整治针对民众关心、社会关注的老年人药品、保健品突出问题,明确了一系列重点任务。比如,要重点查处假借专家义诊、健康咨询等名义,借助各类论坛、康养旅游、老年大学、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景和形式,夸大普通商品或者服务的功效,夸大药品功效疗效,向老年人推销、售卖伪高科技产品、养生理疗产品、保健品、养老服务等行为。

  同时,还将加强涉及老年人的药品、保健食品广告监管,严格落实广告审查制度,依法惩处以介绍健康、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。严禁保健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效,防止保健食品“神药”化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,重点查处食品、保健食品标签、说明书、外包装中含有虚假内容,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,坚决遏制非法添加等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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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此,陈宜芳表示,首先,《条例》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,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,防范消费纠纷的发生。其次,《条例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、强化调解等,有利于构建多层次、高效率的消费纠纷化解机制,促进诉源治理。再次,《条例》完善惩罚性赔偿、预付式消费、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制度,为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裁判依据。《条例》第49条第1款首次明确,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、标识、说明书、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,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,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,这对人民法院审理消费欺诈案件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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